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编辑: 陆军来源: 法警大队 时间:2015-06-11 15:29:17

   

为加强本院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办公秩序,保证机关安全,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院成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易志勇院长担任组长,各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安全保卫工作办公室,熊曙光兼任主任,石鸿、彭刚任副主任,负责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与协调,并由法警队具体实施。

第二条法警、保安、门卫的具体值班工作由法警队统一管理与指挥,上述人员的排班、上下班、交接班等事项,由法警队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安排。值班期间,保安、门卫必须服从值班法警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三条法警、保安、门卫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值班点设在门卫室及值班室,负责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及大门的出入安全。上班期间,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让任何外单位车辆进院;下班期间,未经院领导批准,除本院干警及其车辆外,不得允许任何人和车辆入内。

第四条值班实行白班与夜班交接制,负责院机关内的安全防卫工作。

法警值班时间为院统一的上班时间。保安、门卫白天值班时间为730分至1730分,夜间值班时间从前一天1730分至第二天730分。值夜班期间,除本院干警加班等之外,未经院领导批准,不得允许任何人进入院内。

第五条保安、门卫实行夜间全夜值班制,负责院机关的夜间安全。值班期间,要采取定时巡查与不定时巡查相结合的办法,防止任何人未经允许进入院内。

定时巡查为2330分,不定时巡查上半夜及下半夜各随机一至二次,巡查必须做好值班巡查记录备查。

第六条全院干警应对各自办公场所做好安全防卫工作,下班后要检查门窗、文件桌柜等是否锁好。节假日、双休日期间,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安、门卫与正式干警实行专职与巡查结合值班制,保安、门卫负责24小时不间断值班,正式干警负责白班巡查工作,值班时间为平时的上班时间,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带班领导汇报。值班期间,除本院干警加班等之外,未经值班领导批准,不得允许任何人进入院内。

第七条本院的档案室、财务室、监控室、科技法庭、计算机机房、数字审判委员会会议室、配电房、消防器材等为重点安全保卫对象,值班人员应重点防范与巡查,并在《巡查日志》签上值班人员姓名及巡查时间。

第八条所有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认真负责,提高警惕,按时交接班,不得脱岗。值班结束时,要在值班记录簿上如实地记录值班情况,并与接班的同志办好交接手续。

第九条值班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或出现与安全有关的情况,值班人员应及时与主管领导或值班领导取得联系。必要时,应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第十条院领导对所有值班人员的值班情况,包括白班和夜班,实行不定期检查制。节假日值班由带班院领导负责检查,平时上班期间的值班由分管领导负责检查。

第十一条当事人来院约见法官的,一律由保安进行安检、验证、登记身份信息,并由值班法警与承办法官联系以后,在专用接待室接待。严禁在门禁内办公区域接待当事人,如果特殊情况需要进入门禁内部办公区域,应由承办法官按照院门禁制度办理手续后,亲自带入及送出。

第十二条来院联系公务的人员凭单位介绍信及证件需进入门禁内办公区域的,由值班人员与相关部门或领导联系以后,经同意方可进入。

第十三条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旁听人员,一律经安检、验证、登记以后方可进入审判区。

第十四条律师或当事人来院阅卷的,经审验律师证件及当事人身份证件,与有关部门联系获同意以后,方可到指定地点阅卷。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等)来院阅卷的具体实施办法依照院档案管理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来访群众一律经安检、验证、登记以后,根据谁承办案件谁负责的原则,由案件承办人或其庭室负责人在指定调解室接待。

第十六条当事人或上访群众来院缠诉、干扰办公的,案件承办人、信访接待人员应予劝阻,同时通知法警队和相关部门,及时派员做好疏导工作。

第十七条案件当事人、上访群众要求见本院领导的,由承办法官接待并告知院长接待的有关规定;擅自闯入者,法警及保安应坚决予以劝阻。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及其他重大、敏感涉及维稳的案件开庭需要法警值庭的,应在开庭前三天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签署调警审批单,并经法警队队长审签(如队长出差或休假,报副队长审签),并报法警队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法警队安排值庭警力。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指院机关包括本院两栋办公楼、院大门内的场地、院住宅楼下的车库、办公楼后院及食堂等场所,保安、门卫巡查时,要对每一个审判法庭及办公室的门、窗是否锁好等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开庭前,承办法官和书记员(速录员)对审判法庭要进行认真检查。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必须和书记员一同离开,并锁好门窗,关闭灯、空调及其它电器开关。

第二十一条本院车辆和枪支的安全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监察室、政治处、办公室、法警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联合巡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分别予以批评警告、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保安、门卫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由办公室通知物业公司辞退及更换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本院已经下发的安检工作、门禁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涉及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仍有效,如与本规定不一致部分由院党组负责解释,未尽安全保卫工作事宜,由院党组另行具体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