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讨要难 倾心化干戈

作者: 黄宇震来源: 汪仁 第203期 时间:2022-06-29 09:50:07



2014年2月21日,原、被告双方达成石料供应合同,即原告张某为被告某建材公司的混凝土制品站提供石料,双方约定价格随行就市;在原告供货满七十万元后,被告开始滚动结账。因被告不能按约及时支付货款,导致双方的供货合同无法履行,原告张某于2014年9月停止为被告某建材公司供货。

截止至2017年1月26日,经结算,被告尚差欠原告货款1001425.92元。后在原告多次催讨下,被告陆陆续续通过货物抵付和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了原告货款644740元。到目前为止,被告仍差欠原告货款356685.92元。

事后,经原告催要时,被告以其已经停产为由,拒不支付货款。为此,原告张某一纸诉状将被告某建材公司告上了汪仁法庭,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56585.92元及违约金253244.30元,共计609930.22元。

承办法官黄宇震接收案件后

发现双方在欠款纠纷发生前

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但此次纠纷导致双方终止了后续的合作关系

于是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差欠货款的事实均无异议,只是被告某建材公司认为原告张某请求的标的额远高于实际存在的数额,不同意偿还原告诉讼请求中主张的数额以及违约金。承办法官遂要求被告当场统计实际数额,经承办法官发现,被告统计后的金额与请求的标的额相差不到二万元。于是,法官从双方之前良好的合作关系入手,从情、理、法三方面进行劝导。最终,在法官耐心、认真的调解下被告某建材公司接受了调解意见,同意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346443.42元;原告也自愿放弃违约金的主张。本案顺利结案,有效促进了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就地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