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丨审执协调简化流程,胜诉权益快速“变现”

作者: 冯倩兰来源: 立案 第183期 时间:2024-12-17 09:59:21

“我们公司的账户被原告冻结了,不解除冻结没办法给原告付款。”

“不能解除冻结万一被告把钱转走了,我公司债权无法保障。

近日,铁山法院速裁团队成功化解了一起某建材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之间的双法人买卖合同案件通过执保案款扣划新举措,化解双方信任僵局。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某建材公司为保障债权,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并足额冻结了被告某建设公司的存款。判决后,被告表示愿意履行债务,但因账户被冻结无法付款。而原告对被告的付款承诺持怀疑态度,不愿意解除冻结。若案件依照惯例进入执行程序,不仅费时费力,还会产生一笔执行费用进一步加重被告公司负担

为确保债务能得到及时履行,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速裁团队与执行局协调研判,经审查发现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承办法官向债权人释明引导,依照申请提交所需材料,并根据申请及案件具体情况,用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并移交至执行局实施,将已冻结的案款直接划付给原告某建材公司,纠纷得以高效圆满化解。

本案是铁山法院强化审执协调配合的一起生动实践,最大限度减轻“诉累”“执累”,确保双方当事人均能收获最大效益。今后,铁山法院将持续探索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路径,努力实现最少程序、最短时间、最大比例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为辖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款项支付】

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人民法院的收款账户信息,在自动履行告知书中载明债权人的收款账户信息。财产保全阶段已经足额控制无需变价的财产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债权人申请,审判部门可以用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并通知执行部门将案款划付给债权人。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务人要求通过人民法院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部门负责办理。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自动履行完毕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