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大冶湖红线区 筑牢法治网生态墙
——铁山法院适用民法典“绿色条款”审理一起湖泊水域土地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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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大冶湖是黄石的天然特大湖泊,它从大冶由西向东,横贯百里至韦源口注入长江,是长江中游一条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链。曾经,这里因“围湖造田”等政策性开发行为而形成众多民垸,一旦汛期来临,长江水位高居倒灌,民垸溃坝变成一片汪洋。近年来,黄石市政府贯彻“长江大保护”的理念,实施退垸还湖方案,推进防洪综合治理,划定湖泊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将大冶湖的生态保护管理工作纳入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金寨湖地处大冶湖南岸,为黄石市开发区·铁山区大王镇大港村、子向村、金寨村的交界区域,属于大冶湖圩垸有色湖的分汊,面积近300亩。原先是一片地势低洼的滩涂,1975年筑堤围湖造田,1998年洪水漫堤,农田淹没而形成人工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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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塘对外承包引发两村纷争
2007年10月9日,子向村委会将其辖区内的金寨湖对外承包收取租金用于修建本湾的宗族祖堂,由此引发隔壁大港村委会对金寨湖水域土地权益长达十年的争议。2020年2月,当子向村委会再次对外承包续订金寨湖养殖合同时,大港村委会组织本村村民到政府及有关部门上访,并于2022年4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子向村委会所签承包合同行为构成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返还被侵占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渔业养殖承包合同终止履行并确认无效,赔偿损失。
![20221009-2.jpg 20221009-2.jpg](/upload/image/20221206/638059487260645273781072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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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来
阳新县大王镇大港村和子向村是濒临大冶湖的两个相邻村落,历史上曾经同属于一个大队,1985年子向村从大港村划出单独成立村委会。双方引发纠纷的金寨湖,其周边分布着大港村、子向村、金寨村等十几个湾组,因金寨湖系洪水漫堤形成,一旦洪水退却,农田仍然可以重新恢复耕种,于是三村共同协商:金寨湖水面临时由子向村、金寨村罧湖(退水耕田、涨水捕鱼)。
本案中,大港村委会认为:金寨湖属于共有湖泊,被告擅自将原告的土地上形成的水面发包给第三人进行养殖并收取租金,侵犯了原告的共有财产权益;
子向村委会辩称:金寨湖是大冶湖的一个分汊,产权并没有明确,实际上金寨湖处于国家划定大冶湖16.8米水位线以下,属于大冶湖水域的红线保护管理范围,黄石政府已经在双方争议的地界设置界桩以及公示牌。
针对双方的矛盾,此前大王镇政府曾多次组织双方协调,希望双方各退一步,但至今没有结果,大王镇党委一位分管副书记说:“我们要求依法办事,协商不了就走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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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的审理过程
由于该案属于涉农案件,牵扯到历史遗留问题,所以这个简单的合同纠纷也就不再简单了。法院受理后十分慎重,主要采取四项措施:
一是明确思路。法院工作人员首先来到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调取大冶湖水域红线保护图,了解到争议的金寨湖已经划定为属大冶湖管理和保护区域范围,涉及防洪调蓄、灌溉、供水、城区景观娱乐、渔业养殖等生态保护功能,因此,本案审理思路应当明确遵循生态保护的基本原则;
二是实地查勘。针对金寨湖土地权属问题,承办法官深入实地,查看金寨湖土地界址图,了解历史形成的界线,同时通过国土资源管理和农业管理部门,核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证件,查清争议土地权属;
三是主动汇报。案件审理时,法院对群体性、可能激化的矛盾提前预判,及时向当地镇党委和政府领导请示汇报,加强统一组织协调,防止矛盾激化;
四是巡回审理。充分发挥派出法庭和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组成合议庭,就地开庭构筑第一道防线,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20221009-3.jpg 20221009-3.jpg](/upload/image/20221206/638059487451121608639426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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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9日,被告子向村委会为了筹款修建祖屋祠堂将金寨湖(不含金寨村部分)对外承包给本村村民冯某经营鱼类养殖,期限为十二年(从2008年古历正月20日至2020年古历正月19日止),租金共计200000元,冯某于2014年初又将金寨湖承包权转让给第三人李某经营。2021年3月第三人李某在第一次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为期8年的承包合同,约定每年上缴租金65000元给子向村。期间,大港村村民以金寨湖系大港、子向、金寨三个村共有,其土地权利遭到侵占为由,多次向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反映情况呈述权利,但是均未得到有效处理,原告遂于2022年4月2日起诉来院,于是成讼。
另查明,2003年12月16日,原阳新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为大港村、子向村、金寨村的土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证》。2006年7月9日,在阳新县政府国土部门主持下,原告大港村与被告子向村及相邻的金寨村、有色农场、大冶湖管理处签订了《阳新县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认了各方土地权属界线。2017年7月23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阳新县人民政府为大港村村民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中涉及金寨湖水域土地203户共计148.95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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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重建人水和谐
大冶湖是黄石的母亲湖,为了恢复大冶湖天然生态,修复湖泊的天然调蓄功能和水生态环境状况,2021年1月,黄石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大冶湖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科学调控湖泊水位,周年最低水位线控制在16.5米-17米(吴淞高程),同时设立界桩和告示牌,将原、被告诉讼争议的金寨湖已经划定为大冶湖管理和保护红线区范围,渔业资源已经授权大冶湖管理局统一管理。
关于权属争议引发的合同纠纷,法院认为:一、争议地的原所有权问题。本案争议地金寨湖水面淹没的土地面积,原阳新县国土资源局于2003年12月16日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证》,已确定分别为大港村、子向村、金寨村集体共同所有。其中,2017年7月23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阳新县人民政府为大港村村民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再次确定大港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2021年1月黄石市人民政府设立界桩,原、被告诉讼争议的金寨湖已经被划定为大冶湖管理界限保护区范围。二、争议土地是否灭失的问题。土地灭失是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等)或人为原因导致土地实际使用价值消失的现象。土地灭失是权利的标的物的灭失,以灭失的土地为对象的所有权或其他各项权利,也随土地的灭失而消灭。 如果土地形态和用途发生变化,但仍能和其他土地权利人加以区分的,则该土地所有权不变。本案中,原告土地被淹没为湖泊后,其土地形态和用途发生变化,仅是耕地因洪水变成池塘,种植业转为渔业,则不构成土地灭失,该水面以下的土地归属于原有各村集体所有。三、争议地湖泊的物权处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金寨湖水域归属于大港、子向、金寨三个村委会集体共同所有,而子向村委会将金寨湖对外转包给第三人李某经营未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经权利人事后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合同应当终止。四、大冶湖生态保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本案中,子向村委会及第三人李某均未提供金寨湖渔业养殖证,其承包金寨湖从事养殖的行为也不符合大冶湖关于“围湖禁渔”的保护政策规定,应当予以制止。
保护一泓清水两岸绿,法院责任如山、义无反顾。为此,铁山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阳新县大王镇子向村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李某之间的金寨湖租赁承包经营合同无效,该合同终止履行。
本案处理结果,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辩证法则,为恢复大冶湖湖泊自然放养,实现人水相依的愿景拉开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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