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振消费信心+普法”开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宣传活动

作者: 耿盼盼来源: 民事 第77期 时间:2023-03-13 15:21:34

为提振消费信心及增强辖区群众法治意识和维权观念,41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3月13日上午,铁山法院携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一同前往铁山张之洞广场开展普法活动,为群众送去“法治大餐”。

府院联动,多维度织密消费者权益保护网

有利遏制欺诈、增强消费信心的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多方参与、多渠道共建、多平台共促。为此,铁山法院积极主动对接区市场监管局,研究分析消费侵权的特点和规律,签订《关于化解消费权益纠纷案件工作机制合作备忘录》,通过加强信息沟通,完善守信机制及失信惩戒机制,增加违法成本,营造不敢、不能、不愿违法经营的市场环境。

“零距离”普法进行时

悬挂横幅、发放资料、现场宣讲、接受咨询、曝光典型案例……我们这群老人就是喜欢这种接地气、明白易懂的活动,太专业的话我们听不太懂,年纪大了眼睛也不太好,多讲讲例子,我们喜欢得很。

以后你们法院多办几次这样的活动,我们老年人特别需要,平常儿女不在身边,很多法律上的那些事儿不懂,全靠你们了。

活动现场,首先由铁山法院干警现场向居民讲解消费类纠纷化解联动机制及维权途径,如网购时遇到纠纷可通过与商家协商、向平台投诉、向消保委投诉、向行政部门投诉、提起仲裁或诉讼等手段获得救济,并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向群众推广湖北12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

随后,铁山法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共同发放“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资料,现场为群众在消费时面临的诸多问题答疑解惑以案释法。群众们普遍反映深受教育,在今后的生活中将警惕消费陷阱、理性消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平、诚信、安全的消费环境下,群众消费才更放心。面对消费市场环境新形势,铁山法院将继续对医疗、食品、药品等关系民生领域侵权问题重拳出击,并深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繁简单分流,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深入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实质化解矛盾,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当好消费者维权“消防员”及和谐消费“指导员”。

3·15消费者权益日简介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的国际性节日,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维权凭证

1.购物小票、保修单、发票、纸质或电子版合同。

2.录音、录像。

3.网购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网页公证保存。

4.加盖公章的旅游行程表、计划书。

5.加盖公章的消费清单。

切记: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

【消费者如何维权】

一、线下实体店

1.与商家沟通:如果消费者买了有问题的商品,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解决。

2.拨打12315投诉电话: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沟通以后,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

3.登录12315投诉官方网站反映情况。

4.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自己遇到的难题。

二、线上店铺

1.网站投诉:各个大型购物网站有自己的客户服务部门,处理各种交易纠纷。消费者可向网站提供购买的商品的照片、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进行投诉或举报。如果涉及刑事犯罪嫌疑的,各个大型购物网站还应向公安机关及时反映情况。

2.网上报案:一旦遇到网购诈骗,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为避免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已受骗的消费者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公安部门去查封网站和骗子的手机电话及银行账号。消费者可向各地公安局网监处报案,也可电话报警。

3.消协投诉:与普通商品一样,网上购物的商品发生消费纠纷,也可向省、市消协投诉。维权热线:12315。

对于网上购物存在的风险,提醒各位消费者,要尽量索取购物凭证或者保存相关证据,网上购物的实际经销商大多数是外地公司,收货时要留意查看票据的公章。如果已购商品发生纠纷,应按属地管辖原则,向票据盖章单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