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暂行办法》解读

编辑: 办公室作者: 东楚晚报记者 廖星来源: 东楚晚报记者 廖星 时间:2017-11-30 14:06:01

一、《暂行办法》体现的特点?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单位纳入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主体,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在先,故未将单位犯罪在该司法解释中进行规定,造成实际操作中标准不一。《暂行办法》首次将单位作为拒执犯罪主体且是在自诉案件中,应该说是一种大胆的尝试。此外,在认定单位是否有执行能力的问题上进行了大胆探索,将企业是否仍在生产、是否按月缴纳水电费、是否纳税等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此外,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将拒执行为不仅仅只界定在财产的执行上,还包括了对行为执行的拒执行为,该行为包括主动的对抗执行行为和拒绝履行的不作为。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暂行办法》全文共二十四条,分立案标准、定罪标准、操作标准三个部分。立案标准将《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机的结合起来,使拒执案件按自诉程序追诉更加规范;定罪标准将单位纳入到拒执罪主体当中,细化了自然人是否有能力执行的标准,增加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在自诉案件中的具体表现形式,进一步明确和归纳了拒执罪“情节严重”情形的具体表现;操作标准主要是给法官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如何把握证据标准和裁判尺度上提供参考。在打击和惩罚拒执犯罪的同时,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使执行案件得到实际执行,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刑事法官和执行法官有哪些要求?

答:《暂行办法》要求刑事法官严格按照拒执罪自诉案件的标准执行,根据暂行办法来把握证明标准和裁判尺度,同时严格把控当事人和解和申请撤诉的条件。同时要求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规范执行行为,牢固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协作意识,注重收集、固定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相关证据。

(转自东楚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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