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04)铁执告字第11-1号
李家宝:
你与被执行人胡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付执行款5600元,因你未向本院留存联系方式,故此告之你应带身份证到本院办理领取上述款项事宜,如有不明事项,可联系本院了解。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联系人:孔扬、刘明 联系电话:13971777197、15997105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