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重点!首份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

作者: 洪连来源: 民事 第66期 时间:2023-03-02 15:09:28

,铁山法院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出了首份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

原告湖南某公司与被告某环境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某环境股份公司对该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了被告申请,被告不服上诉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定。后原被告之间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因双方庭外和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232月再次诉至本院被告接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以相同的理由提起管辖权异议。

经法院审查,被告再次提出管辖异议的行为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对此次管辖权异议的请不予审查,对被告发出了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并对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诚信是应当遵循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也是应当践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铁山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发现,一些当事人以管辖权异议方式变相拖延诉讼,既背离了管辖权异议制度设计初衷,又损害了对方当事人合法利益,也造成了诉讼资源的严重浪费,更是对诚信原则和价值观的践踏。为坚决遏制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铁山法院探索建立了管辖权异议风险告知机制,形成了《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风险告知书》,明确说明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及应当提交的材料、法定不予审查的情形、滥用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的情形以及滥用管辖权异议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保障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当事人不得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浪费诉法资源。

法官释明 

1.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滥用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目的,超越管辖异议权行使的界限,在不存在或者明知自己缺乏胜诉理由的情况下,提出管辖异议的恶意诉讼行为。

2.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形:

1)同类案件反复提: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2)虚构虚假链接点:被告在异议申请中虚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的;

3)无视管辖协议: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又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4)缺乏事实和理由: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3.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法律后果:

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应依法决定对管辖异议的申请不予审查,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不予审查理由书面告知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被告。

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人民法院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