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
——铁山区人民法院发出《预查废证明》
“有了这份证明,不用进入诉讼和执行程序就可以处理不良债务,能比原来节省几个月的时间和精力,真是太方便了!”在收到我院开具的《预查废证明》后,某银行代理人由衷感叹。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纠纷日益增长。不良债务的诉讼和执行工作,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让金融机构陷入了繁重的法律程序和管理困境。铁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信用卡监管政策维护金融安全的司法建议书》(简称“二号司法建议”)工作要求,积极推进“预查废”工作机制助力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权,提高司法资源利用率,降低金融纠纷成诉率,避免执行程序空转。
5月至8月期间,经调查发现多起案件被告在铁山区人民法院已有终本案件,且经法定程序查控发现其名下却无财产可供执行。随即,铁山区人民法院向多家金融机构发出《预查废证明》。
【“预查废”指南】
1.什么是“预查废”?
“预查废”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不良债务诉前调解、诉讼和执行立案审查过程中,有他案涉执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或查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依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金融机构的申请直接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以该证明作为核销债权的依据。
2.“预查废”的适用范围?
一般适用于信用卡纠纷和标的为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同时债务人及保证人已经因其他债务“执行不能”,或虽未经过执行程序,但经查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预查废”覆盖案件诉前、诉中、执前全阶段。从诉前调解到执行立案审查阶段,对于已申请财产保全以及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阶段的案件,对经查询已有被执行案件且无财产可供执。
3.实施“预查废”的意义?
一是避免司法程序空转。“预查废”机制通过对涉金融案件进行前置审查,法院在发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在其他案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出具《预查废证明》,从源头上减少无效案件的立案数,避免程序空转,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法院专注有执行可能的案件,从而整体提升司法工作的质量。
二是简化不良贷款核销流程。“预查废”工作机制出台,促推金融机构简化核销流程,避免无效诉讼和执行,节省了时间和成本,提高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效率。
下一步,铁山区人民法院将继续探索推广“预查废”工作制度,加强与辖区金融机构的沟通交流,聚焦金融纠纷化解的难点痛点,提升金融司法供给效能,为辖区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及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法院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