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铁山法院将开展公益清算试点工作

作者: 耿盼盼来源: 民事 第139期 时间:2023-05-10 10:11:15

为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辖区经济发展,5月8日,黄石市中院破产团队负责人詹军庭长带队莅临铁山法院开展首批启动公益清算强制退出机制试点工作调研并交流指导破产清算工作。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程琳,党组成员、副院长潘谦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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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上,程琳分别汇报了我院破产工作的主要情况及存在的困难。詹军听取汇报后对《关于开展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的通知》文件中经营异常企业筛查范围、启动程序、审理程序、注销登记等方面进行介绍,并就具体事务难点逐一分析研讨。

詹军表示,目前开发区·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经营异常企业备选库,并在备选库中筛选经营异常企业名单,移送法院进行筛选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铁山法院申请对该企业进行强制清算。法院受理相关案件后,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审理,指定清算组并指导清算组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全面调查。在强制清算程序中,若发现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指导清算组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及时衔接到破产程序。经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持法院裁定书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同时,市中院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强化协作沟通、建立资金保障、加强信息支撑等措施,完善相应的配套保障机制,对首批试点工作提供技术和资金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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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铁山法院将依托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机制,助力失能企业依法依规退出市场,以法律规制市场主体清算义务人及时进行清算的良性循环,保障市场活力,为辖区优化营商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法官说法·公益清算强制退出机制流程】

一、企业筛查

1)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其主管的吊销未注销、股东失联、长期停业未经营等经营异常企业,建立实时更新的强制清算企业备选库并及时向法院提供备选企业名单。

2)法院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强制清算备选企业名录后,对备选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基本情况进行初核审查,确定当期进行清算的企业名单。

二、申请程序

1)由市场监管部门向经营异常企业住所地(经营场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2)申请强制清算时应提供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审理程序

法院审查符合条件后,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利用人民法院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查明被清算企业涉诉情况,同时指定清算组,指导清算组穷尽一切措施对该企业的财产、债转债务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注销登记

强制清算完成后,法院依法裁定终结强制清算,强制清算组可持法院裁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登记公告程序,仅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