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财产可供执行?还有强制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这一招

作者: 张志华来源: 执行 第172期 时间:2022-06-10 15:47:08

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能通过到期债权执行?近日,铁山区人民法院针对无可供财产执行的被执行人,巧用执行措施,依法执行其到期债权,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华夏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华夏某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杜某某工程款300余万元。该案经立案后执行法官于2022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华夏某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司法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调查、走访等,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但是,为了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经过多次奔波多方工作,通过约谈被执行人发现了还有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线索。执行法官及时调整执行策略,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设法与第三人黄石市某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向该司负责人释法明理,详细阐释其协助执行的法律主体身份及其拒不协助执行的法律后果,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债务人下达了《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并告知其如对到期债权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逾期未提异议又不履行的将被强制执行。

经过多方工作,在法院的主持下,5月26日,第三人黄石市某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了到期债务180余万元,该笔款项则直接成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的支付义务。6月6日上午,申请人执行人杜某某来到法院,亲自将一面锦旗送到执行法官手中,对法院耐心、高效的执行工作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承办法官也已向该案另一第三人发出了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相信案件很快将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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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