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身亡 法官调解止纷争

作者: 黄宇震来源: 汪仁 第202期 时间:2022-06-29 09:43:50

近日

汪仁法庭

成功调解一起数额争议较大的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也促进维护社会稳定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6日,当事人王某(事故死亡者)在黄石市月亮山路驾驶的鄂G5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往北方向行驶与由北往南当事人曹某驾驶鄂A6XXXX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使当事人王某重伤。后王某被送往黄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发区·铁山区大队调查认定该事故曹某负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当事人及某车辆保险公司对赔偿事项未达成一致。2022年1月18日,王某的亲属沈某等3名原告将当事人曹某、挂靠公司以及某保险公司等告至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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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汪仁法庭负责人黄宇震收到此案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希望能够在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调解结案。

与当事人曹某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梳理案情和证据,分别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把法律依据讲清讲透,最终双方达成和解,2022年3月11日,曹某同意签订《赔偿协议书》并赔偿原告方47万元,原告方遂向曹某出具刑事谅解书和收条。2022年3月25日,原告方申请撤回对曹某以及挂靠公司的起诉。

与某保险公司调解过程中,该部分是处理本案最关键的一步棋,承办法官在尊重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及某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多次反复交流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原告方各项经济损失70万元。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