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沟通+庭前调解”
——高效率、低成本、实质性化解涉企纠纷
作者: 洪连来源: 民事 第53期
时间:2025-04-16 14:54:03
近日,铁山区法院妥善化解辖区重点企业某电路公司涉诉纠纷,让企业摆脱诉累,轻装回归生产经营主赛道。
今年初,原告某工程公司向我院起诉,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主张被告某电路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余万元。为全面掌握原被告双方争议点及案涉合同的结算情况,我院民事审判团队随即组织双方进行诉前对账。对账期间,被告某电路公司提出,原告主张的款项涉及原被告之间的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40多份合同,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符合合并立案条件。随后,我院向原告进行了释明,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分别诉讼。
今年3月,我院充分研判认为,本案涉及40多份合同虽然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但均系被告某电路公司有关工程产生,内部具有一定关联性,在同一诉讼中进行审查有利于查清事实、明确法律责任和规避裁判冲突。同月5日,我院对本案立案受理。随后,原告提交了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余万元;被告提交了鉴定申请,申请就案涉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
鉴于司法鉴定周期长、成本高,保全措施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对原被告双方正常经营均构成不利影响,我院民事审判团队积极开展调解。通过庭前交换意见,原告某工程公司对部分工程尚未按要求完成并无异议,原被告双方主要分歧是核减金额。民事审判团队随即组织双方负责人进行现场勘验核算,促成双方就核减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4月上旬,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当即撤回了保全申请,被告同步撤回了鉴定申请。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有力有效的司法服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铁山法院将始终坚持“如我在诉”理念,紧紧围绕企业司法需求,综合考虑企业诉讼成本和生产经营状况,精准运用诉前沟通、庭前调解等方式,高效率、低成本、实质性化解涉企纠纷,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