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饮≠同责”:司法精细裁量明晰社交饮酒责任边界

来源: 太子庙 第24期 时间:2026-03-28 15:49:56


亲朋相聚,小酌叙情,是再平常不过的社交场景,可一旦饮酒引发意外伤亡,“全员担责”的朴素观念往往会引发激烈的责任纠纷,也让不少公众对共同饮酒的法律义务心生困惑。针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铁山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因聚餐饮酒后意外溺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通过严格区分过错、精准划分责任,明确否定了“同饮必同责”的简单认知,以公正裁判厘清了共同饮酒中的安全注意义务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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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晚柯某受邀参与亲友聚餐,席间与多名同伴共同饮酒,随后柯某又与其中三人转场至KTV继续饮酒至深夜。散场时,柯某已处于深度醉酒状态,独自离开后失联,次日被发现于村内一处池塘中不幸溺亡,经司法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60.2mg/100ml,远超醉酒标准,醉酒系导致悲剧发生的重要因素。

死者近亲属认为当晚所有共饮人及池塘管理者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十二名相关人员一并诉至铁山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后,“共同饮酒是否就要共同担责”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也成为本案裁判的关键。

铁山法院审理认为,共同饮酒属于日常社交行为,共饮人之间虽基于该先行行为,负有相互提醒、劝阻过量饮酒、酒后妥善照料的安全注意义务,但这项义务并非无限扩大,责任承担更不能“一刀切”,必须严格遵循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结合每一位参与者在酒局中的角色、具体行为、主观过错精准界定,坚决杜绝“无过错连坐”。

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饮酒的风险和后果具备完全认知能力,却未控制饮酒量,放任自己陷入深度醉酒状态,疏于自我安全防护,是导致溺亡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酒局发起人、后续KTV饮酒组织者、首场酒局场地提供者,三人全程参与饮酒全过程,明知柯某大量醉酒,既未有效劝阻,也未采取护送、联系家人等妥善安置措施,未尽到法定安全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其余共饮人员仅参与首轮聚餐,无劝酒、逼酒、灌酒等不当行为,在柯某转场继续饮酒后未再参与,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放任危险发生的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涉案池塘为村内自然公共水域,并非经营性公共场所,管理者不负有专门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铁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三名存在过错的人员,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别按照8%、6%、6%的比例承担按份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对其余九名被告及池塘管理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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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饮叙情本属日常交往,生命安全却须臾不可轻忽。铁山法院以清晰裁判划清共同饮酒的责任边界,既彰显了“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司法准则,也引导公众树立自我安全首要责任意识,倡导文明饮酒、善意关照的社交理念,让司法裁判真正成为规范社会行为、防范同类风险的鲜明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