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经政府采购程序所订立的合同是否无效?
一项总额高达43万元,却未经政府采购程序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铁山法院审理一起湖北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市公安局合同案,判决被告某市公安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万元及以4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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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一套人行通道彩虹道闸全自动预警、拦截系统,工程价款为4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被告采购的人行通道彩虹道闸全自动预警、拦截系统已于安装当日投入使用,且运行正常。原告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被告迟迟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其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而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违约,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铁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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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后
语
虽然《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程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很多政府机关作为采购人没有经过政府采购程序,与合同相对人签订采购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争议,政府机关以该项目未经政府采购程序,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对该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识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从立法目的上看该规定是规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规范地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的行为,属于为实现管理而设置的规定。且双方就此订立的合同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该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属于管理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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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避险小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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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CITCE
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其存在一定风险,如何进行风险防范?
1.要精确识别政府采购的项目,区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非施工项目合同或其他采购、服务合同。
2.正确选择采购方式,一般情况下尽可能的通过招标的形式进行。
3.要全面了解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