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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借条的借款起诉“稳赢”吗?

作者: 孔扬来源: 民事 第23期 时间:2023-01-20 11:11:51

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亲朋好友间民间借贷活动逐步增多,若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仅有借条,其欠款主张一定能被法院支持吗?请看本期案例!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仅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起诉的,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交易习惯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

基本案情

姜某与陆某系朋友关系。陆某向姜某出具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借款人因车辆贷款资金需求,于2021年5月18日向出借人借款37500元。因借款人需求现金,且出借人有现金储备,故出借人已经通过现金方式交付款项。双方约定借期为8个月,于2022年1月30日归还,逾期未还清,年息按2%计算。借款人同意用鄂BXXXXX号大货车抵押,出借人因追偿本金及利息而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另,2021年5月14日15时许,陆某因将姜某的车辆拦停并把门把手拉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因陆某拒不还款,姜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决

在陆某抗辩案涉借款并未实际收到,并对出具《借条》经过、背景等进行了说明,从而对案涉借款的借贷事实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在此情况下,不能仅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单一证据来认定借贷关系的发生以及借贷关系的内容,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1.从借款时间来看,借款行为发生在5月18日,但5月14日,陆某因把姜某车辆门把手拉坏而被拘留,此时双方已交恶,仅过4天,姜某就向陆某出具借款的行为与常理不符;2.从款项交付来看,双方系朋友关系,且存在业务往来,双方双向微信转账多次,而本次采用现金交付的行为与双方交易习惯不符;3.从借款目的来看,姜某自述其借款给被告是为了收取利息,但其提供的《借条》中,双方约定的利息仅为年利率2%,根本达不到赚取利息的目的;4.姜某自述家中常备现金,但其陈述的案涉借款却是公司的钱,某的陈述前后矛盾。综上,姜某仅凭借条请求陆某支付借款及利息的诉请,无法排除其合理性怀疑。法院驳回了姜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作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一种行为,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或经亲朋好友介绍,或以物抵押。朋友之间借贷时,对于出借人而言,应当重视证据的保全,尽可能地与出借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特别大宗金额的借款,尽量通过银行转账,保留好转账凭证。对于借款人而言,也应注重证据的保全,在向出借人还款后,应当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款凭证,或在借款协议上书面备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