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普法入校园 对校园欺凌勇敢说“不”

作者: 徐露来源: 刑(行) 第147期 时间:2023-05-18 10:19:43

为推进普法宣传进学校工作和平安校园、法治校园建设,不断增强青少年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和能力,防止青少年校园欺凌的发生,构建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新格局。适逢民法典宣传月,近日,铁山法院法官助理徐露前往铁山五中开展预防校园欺凌专题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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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了解校园欺凌吗?大家身边有校园欺凌的情况发生吗?”徐露同志从校园欺凌的几种情况、校园欺凌的危害、如何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几个角度告知同学们在校相处的时候,要学会尊重他人、理解他人,才能避免冲突,收获友谊。在遇到矛盾的时候,不要私下使用暴力的方式解决,要采取恰当的手段消除彼此间的矛盾,避免事态升级。

“预防‘校园霸凌’,应做到‘三不’,即:

1、不做受害者

2、不做霸凌者

3、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

徐露同志向同学们齐声朗读了预防校园欺凌的“三不”口诀,向同学们介绍了校园欺凌的有关规定,强调如果遭遇欺凌,可以通过老师、家长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学校、老师、社会、法律会给予同学们及时、必要的保护,一味的“沉默”,只会让霸凌、欺凌者更加猖獗,自己受到更大的伤害,在遭受欺凌时要及时向家长、老师、政府机关求助,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下一步,铁山法院将继续丰富“普法进校园”的内容和形式形式,不断增强未成年人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与水平,以法律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民法典》对于保障人身权利的有关法律规定:

◆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存在校园霸凌并造成了他人严重伤害的,显然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的可以按照行政处罚的原则来进行办理,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来进行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