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迹丨2024,我们办理过的这些典型案例!①

来源: 刑(行) 第25期 时间:2025-02-11 14:28:14

2024年以来,铁山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稳步落实保交楼稳民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生态司法保护、多元解纷路径探索等重点任务,为全区加快打造武汉都市圈重要增长极主战场排头兵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件宣传教育、示范引导作用,现将铁山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20250211-0.png

1.被告人邹某甲、胡某甲、王某甲、陈某甲、汪某甲、陈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非法捕捞收购者连带犯罪问题

基本案情

大冶湖位于湖北省黄石市境内,与长江相连,是黄石市水面面积最大的湖泊。2018年9月,黄石市大冶湖生态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获准在大冶湖开展生态养殖,养殖方式为大水面放养。自2019年起,每年3月1日0时至10月31日24时,在大冶湖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自2023年起,大冶湖禁渔期由原来的每年3月1日0时至10月31日24时,调整为每年5月1日0时至9月30日24时。 禁渔范围为大冶湖主体湖泊全部水域,禁渔内容为在规定的禁渔时间和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包括捕捞螺、蚬、虾等)及其他任何形式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活动等。

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邹某甲、胡某甲、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汪某甲、被告人陈某乙明知大冶湖沿岸村民出售的螺蛳系在禁渔期内从大冶湖非法捕捞所得,仍以每斤0.6元至0.65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后以每斤0.8元至1元的价格转售给冯某甲、刘甲、柯某甲(均另案处理)获取非法利益。经认定,非法捕捞的螺蛳于基准日的市场收购单价为2.4元每公斤(每斤1.2元)。经鉴定,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间,邹某甲、胡某甲、王某甲三人收到冯某甲、刘甲、柯某甲支付螺蛳款共计530 544元,转售螺蛳折算554 251.58斤,市场价值665 101.9元,从中获利110 850.3元;陈某甲、汪某甲二人收到冯某甲支付螺蛳款共计381 752元,转售螺蛳折算448889.23斤,市场价值538 667.08元,从中获利89 777.85元;陈某乙收到冯某甲、柯某甲支付螺蛳款366 754元,转售螺蛳折算427 196.21斤,市场价值512 635.45元,从中获利85 439.24元。

王某甲、陈某甲、汪某甲、邹某甲、胡某甲、陈某乙为非法获利,收购并出售的螺蛳均系禁渔期内由村民从大冶湖非法捕捞所得。经华中农业大学水产学院对大冶湖非法捕捞螺蛳损害大冶湖生态资源价值评估,大冶湖螺蛳系环棱螺--该螺类在水生态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不仅可以摄食水中的藻类、细菌和有机碎屑,对提升水体透明度和净化水质具有重要作用,而且是青鱼、黄颡鱼、鲤等鱼类的重要生物饵料资源。非法捕捞环棱螺会导致大冶湖生态服务功能降低乃至丧失。故,王某甲、陈某甲、汪某甲、邹某甲、胡某甲、陈某乙大量收购、出售螺蛳的行为造成大冶湖生态破坏,应当与收购商及非法捕捞人员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及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相关损失责任。案发后,黄石市大冶湖生态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同意非法捕捞人员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40%的生态修复责任。剩下60%的生态修复责任由被告人邹某甲、胡某甲、王某甲、陈某甲、汪某甲、陈某乙与收购商冯某甲、柯某甲、刘甲及非法捕捞人员连带承担。

为强化案件警示教育、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非法收购、贩卖等行为,4月11日下午,铁山区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在大冶湖畔公开开庭审理邹某甲等6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铁山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习少婷担任审判长,铁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志军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真诚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当庭宣判。

裁判结果

本案中,捕捞螺蛳的人员均供认从大冶湖捕捞的螺蛳系在禁渔期内实施的非法捕捞,该行为符合非法捕捞罪的客观要件,也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犯罪行为客观存在。因此,非法捕捞所得的螺蛳应当属于“犯罪所得”。被告人亦明知螺蛳系在禁渔期内从大冶湖非法捕捞所得,仍大量收购并售卖,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上游非法捕捞人员是否负刑事责任并不影响被告人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收购、售卖的行为与生态资源损害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所造成的大冶湖生态资源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各被告人与捕捞者、贩卖者连带造成大冶湖生态资源的损害,构成连带侵权的诉求应予支持。

公诉机关结合犯罪事实、情节及各被告人自身的法律认识、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等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王某甲、邹某甲、胡某甲、陈某甲、汪某甲、陈某乙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根据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请求合法,故予以支持。经当庭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均适用缓刑,并责令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共计136万余元。

典型意义

村民们受“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传统观念的影响,对滥捕行为缺乏正确认识,需要司法工作者更加注重惩治犯罪与普法教育的结合。此次将庭审现场搬到大冶湖畔,旨在让老百姓更直观地认识到非法捕捞的危害性和违法性,以身边案身边人为鉴,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和行动自觉。庭审结束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等多部门联合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用本案被告人缴纳的生态修复赔偿金所购买的30万尾鱼苗放流到大冶湖中,既弥补非法捕捞行为对湖泊造成的生态损害,又保障了大冶湖生态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法权益。同时,铁山法院就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前段治理的相关问题向大冶湖生态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区农业农村局、水上派出所及主要镇街制发了司法建议,引导加强事前预防管控、事中查处止损、事后惩治修复有效衔接,通过企业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力衔接,协同深入、及时履职,共同形成大冶湖流域各类违法犯罪打击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