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抢劫获判缓刑,从刚性的法律裁判中传递温情,守护正义

来源: 刑庭 第1期 时间:2022-01-07 11:22:22


2021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某路段时,盗采人行道绿化带花坛内五株月季花,后又在路边盗取某工地堆放的芝麻灰花岗岩火烧板十块。刘某在准备离开时被工地巡逻人员周某发现,周某制止并阻止刘某离开,刘某将周某摔倒在地,双方扭打过程中工地其他巡逻人员上前将刘某控制。经鉴定,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调查,芝麻灰花岗岩火烧板十块价值160元,五株月季花价值30.75元。2021年7月13日,刘某家属向周某赔偿2380元,周某对刘某的行为予以谅解。2019年12月21日,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公诉机关建议对刘某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六日,并处罚金。

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阅案卷、开庭审理,公诉机关的指控能够成立。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刘某应当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六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案事实中,涉案赃物价值不足二百元,财物被盗后并没有毁损、灭失而是已经退还给了被害单位,刘某的行为未给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危害较小。案件发生后,刘某家属及时联系了被害人,对其进行了经济补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进一步降低。刘某主观恶性较小,并非把盗窃作为生财之道,而是一时贪图小便宜,偷路边的铺路石板用于铺设家里的厕所台阶地面,采摘月季花亦是想种植于家中。虽然刘某因危险驾驶尚待处理,但从调查了解的上述事实来看,应有别于只为谋财而实施的侵财行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刘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另经法院调查了解,刘某是家中唯一劳动力,尚有年迈父母及年幼孩子需要照顾。固然刘某的行为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结合上述事实、情节,应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刘某宽大处理,故作出上述判决。


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践行者,铁山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宗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将个案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充分发挥司法惩治犯罪与教育引领的职能,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温度,确保司法裁判无论是最终结果还是论理过程,都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