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市 铁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执行决定书
[2015]鄂铁山执字第0004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海春与被执行人邵建国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邵建国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邵建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