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饮酒,同事好心主动帮忙驾车,双双被判!

编辑: 王秋桐作者: 谢贝贝来源: 刑(行) 第307期 时间:2022-10-21 19:19:33

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车辆驾驶人李某华、车辆所有人李某春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Criminal Case   


案情摘要:


李某华与李某春是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某电子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3月13日18时许,两人下班后一起吃饭并饮酒,当日20时许,两人走出餐馆,李某春上车把钥匙插进车里准备启动时,人和车一起侧倒在地上,李某华见状赶紧扶李某春起来,并主动提出开车相送。于是,饮酒后的二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开车上路,刚开出去没多久,二人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李某华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144.90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春明知被告人李某华饮酒,仍将自己的二轮摩托车交给李某华在道路上驾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该案中,李某春本是好心,殊不知触犯了法律的红线。铁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华、李某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驾驶人李某华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二十六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机动车所有人李某春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二十六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在哪些情况下,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