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生活同行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都是共同债务吗?

作者: 孔扬来源: 民事 第60期 时间:2023-02-28 15:01:01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共同债务如何认定,是现实生活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今天我们结合一起案例带你了解下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请看本期案例!

裁判要旨

原告不能举证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不能证明案涉债务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债务,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被告柯某与被告黄某于2006年6月1日登记结婚。原告潘某与柯某系生意伙伴,2020年10月28日,柯某以其妻黄某遭遇车祸急需用钱就医为由向潘某借款,潘某当即通过微信向其转账20000元。2020年11月4日,柯某对上述借款补写借条一张,并载明了借款金额、柯某的身份证号及手机号。2020年12月10日,柯某又以生活周转为由再次找潘某借款,潘某当即向柯某出借现金9000元,柯某亦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条,除借款金额及借款时间外,其他内容均与前一份借条内容一致。因柯某拒不还款,潘某一纸诉状将柯某、黄付夫妻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柯某分两次共计向潘某借款29000元,有柯某出具的借条及潘某的转账记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柯某应当偿还柯某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关于借款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虽然案涉两笔借款均发生在柯某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29000元中的9000元实际用于了柯某个人的日常花销,而非用于其与黄某的家庭共同生活,故9000元借款应由柯某个人负责偿还。至于借款20000元,虽然潘某主张该款用于黄某住院就医,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柯某、黄某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债务基于柯某、黄某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故潘某诉请黄某与柯某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有三种情形:1.夫妻双方“共债共签”,或者是乙方事后追认。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夫妻双方在借款合同、借据等债权凭证上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债务的确认。债权人应当对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2.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判断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根据债务的必要性、合理性及目的综合评判;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纠纷案件中,对于债权人而言,要先查借款人的婚姻关系,让夫妻双方共债共签,同时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要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后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