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山区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时间:2017-09-28 15: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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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7日上午9时,铁山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华容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在铁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区人民法院院长刘须兴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定伟出庭支持起诉,区人大、区政协、区政法委、区检察院、区国土资源局、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华容分局工作人员和社会群众等五十余人参加了庭审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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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华容分局在土地巡查中发现,鄂州某水泥公司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擅自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工业厂房,占地面积4.5亩,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农用地的土地用途。华容分局对鄂州某水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其非法占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万元整。然鄂州某水泥公司在缴纳了罚款后,未将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拆除以及恢复土地原状。后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向华容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华容分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得到落实。收到检察机关检察建议书后华容分局向鄂州某水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水泥公司7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强拆,违法用地单位须依法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但截至本案起诉前,水泥公司违建厂房仍未拆除,土地亦未恢复原状。该案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法庭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确认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华容分局对鄂州某水泥公司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华容分局在九十日内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督促违法行为人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监管职责。

    本次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仅是督促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华容分局积极履行职责,落实行政处罚决定,采取有效措施还耕于民,更是为了倡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履职尽责,杜绝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促使各行政机关处理好保护资源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积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