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访帮扶:审判服务延伸到五年之后
2013年初,经铁山区法院主持调解,盛某(女)与夏某(男)离婚,双方协商同意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归夏某所有,截至夏某退休之日止其名下的公积金均归盛某所有,并于退休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盛某支付。
2018年6月,夏某退休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盛某找到夏某协商提取公积金的问题。因夏某生活遭遇一些困难,其对公积金另有打算,双方协商未果。盛某找到原离婚案件的承办法官,说明来由并出示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承办法官向盛某释明鉴于夏某已退休,其随时可将公积金全部提取,但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又尚未届满,夏某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收到盛某保全申请后,法院立即对夏某的公积金采取了冻结措施。随后,组织盛某和夏某对公积金问题进一步协商,在了解到夏某现在的生活状况之后,经调解,双方对于公积金的分配达成的新的分配方案,法院及时将公积金扣划,并按新分配方案交付给双方,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按照《铁山区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回访帮扶工作规程》要求,对家事案件(含已结案件)要定期回访帮扶,巩固家事案件审判成效,切实发挥发挥家事审判的社会功能,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本案虽然已经结案五年之久,但是法院主动延伸审判服务,对该案双方发生的新问题、新矛盾耐心释法、多次登门、数次调解,不厌其烦的为双方解决分歧,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附:
执行前财产保全制度是指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家事案件回访帮扶制度是指根据家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对已审结的或者诉讼中设置冷静期的有关家事案件由家事法官等相关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帮扶,以延伸家事审判社会功能,巩固家事案件审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