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法院依法追究刑责

编辑: 刑庭第124期作者: 刑庭第124期来源: 刑庭第124期 时间:2018-12-28 15: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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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

2007年3月,陈某作为黄石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黄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签订租赁合同,承租铁山区武黄路10号办公楼及停车场的部分面积经营酒店旅馆。2011年3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约,但陈某仍使用租赁场所,租金断续交纳。2014年10月,交警支队向陈某发出腾退通知书,但陈某拒不腾退,交警支队遂提起诉讼。经二级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陈某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腾退租赁场所并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的租金9万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未按期履行,交警支队因此向铁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法官依法向陈某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迁出租赁房屋公告,并多次做陈某思想工作,让其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陈某始终拒不执行判决。2018年5月,铁山法院因陈某拒不执行判决对其司法拘留十日,在执行时,陈某吞下五角硬币一枚,且在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

对陈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执行的行为,铁山区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4日向铁山法院提起公诉,经铁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黄石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法官对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既不主动申报财产,又不主动履行。在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陈某仍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