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人节”后不愚人 化解纠纷显精神

编辑: 审管办第40期作者: 审管办第40期来源: 审管办第40期 时间:2018-04-02 14:52:10

微信图片_20180402145231.jpg

42日上午,审管办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76251340分许,被告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京广线1247KM+30M处(铁山新桥洞)时,因前方道路正在洒水,被告宋某在驾车变道过程中,与后方行驶过来由原告彭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原、被告不同程度受伤。2017711日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铁山大队黄公交认字[2017]0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和被告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案件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当天,立即与原、被告取得联系,在得知原告彭某有涉及酒后驾驶的行为,多次赶赴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铁山大队核查情况,办案民警对涉及酒后驾车事故为什么承担同等责任予以解释。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向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释法明理,在组织调解过程中,耐心地向各方当事人讲解案件事实、责任划分及处理类案时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及赔偿的法律依据,告知哪些要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哪些要求于法无据,双方对承办法官的专业度表示认可,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

案件成功调解后,被告宋某当场给付八千元给原告彭某,并承诺将一万元尾款于6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纷纷对承办法官表示感谢。至此,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开庭前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