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法小课堂】借车有风险 借前需谨慎

作者: 虞诗婷来源: 立案 第131期 时间:2022-05-17 09:53:59


在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亲戚朋友借车,是借还是不借呢?今天我们来聊聊借车那些事儿?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5日12时30分,被告周某驾驶B4****号小型轿车与由袁某驾驶的鄂B6****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上乘客谢某和石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鄂B4****号小型轿车的车主是张某,事故发生时是被告周某借用被告张某的车辆,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判决

铁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本案中被告周某虽存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但被告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待到保险公司赔付后,有权在赔付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在应当知道驾驶人周某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车辆借给周某驾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被告张某在出借车辆时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应认定被告张某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其应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周某承担7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是关于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就是我们俗称的车主)与使用人分离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规定。该条规定车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哪些情况是属于车主的过错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应认定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二)知道或者应该知道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法官提醒

我们在确需出借机动车时,需要在出借之前对“车”和“人”尽到注意义务。首先要确保不要因为我们疏于管理而出借存在缺陷的机动车;其次要严格审查使用人的驾驶资格;再次我们还要严格审查使用人是否存在因饮酒、服用药品、自身疾病等不宜驾驶车辆的情形。在确保“人”和“车”都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才可以将车放心外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