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签单公款消费 法院判决个人偿还

编辑: 立案庭第58期作者: 立案庭第58期来源: 立案庭第58期 时间:2018-06-07 17:48:09

肖某原系某公司二级单位负责人,在职期间通过手下向某副食店赊购中高档香烟,共欠货款12140元未还,该副食店老板多次找肖某及其单位催要欠款无果,向铁山法院提起诉讼。答辩期间,肖某认为该案所欠款项与他个人无关,属于单位所欠账目。同时表明,他离职后,由于长时间未解决,原告和他进行过协商,他也找过现单位负责人,法院可以找有关人员进行取证,因此认为他本人不负任何责任。

经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和开庭审理,认为被告肖某指派手下陈某赊购香烟,与原告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因肖某单位不认可被告的赊购行为,且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赊购的物品用于单位开支,故对被告肖某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遂判决肖某及签单人陈某连带偿还原告某副食店货款12140元。

本案宣判后,被告没有上诉。肖某于近日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和原告,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肖某自动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