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官判后跟踪促和解

编辑: 民三团队第2期作者: 民三团队第2期来源: 民三团队第2期 时间:2018-01-15 17:44:57


近日,铁山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团队判决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就具体履行义务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判后跟踪工作初见成效。

2017年11月底,铁山法院受理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民事第三审判团队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被告仍坚持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不当,其不应对原告损失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最终调解未果。在调解过程中,被告称其为原告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经承办法官多次释明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鉴于此,民事第三审判团队依法及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程某某向原告潘某某支付赔偿款2.7万元,并告知被告程某某就垫付医药费部分可另案主张。

判决书送达5日后,承办法官再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判后跟踪。经详细剖析判决的法理依据,最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但被告程某某认为就垫付的医疗费部分另行起诉太麻烦,希望法官能在判决的基础上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和解。为彻底解决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做和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被告程某某不再就其垫付医药费部分向原告潘某某主张权利,并当场向潘某某支付2.4万元。

案结事了人和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目标。但是,案结不等于事了,事了也不意味着人和。从审判职权权限来看,判后跟踪看似“越权”,实质是审判服务的延伸,是对案件当事人服从裁判、履行裁判的督促和引导。虽然增加了法院工作量,但是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当事人讼累,增进了社会和谐。随着判后跟踪工作的进一步完善,这一机制将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